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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有关规定
  • 发布时间:2014-05-20 浏览次数:1391 次
  •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准执行行为,现就绿色食品生产、认证和监管等工作中标准执行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绿色食品标准包括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方面的标准。
    (二)申请和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绿色食品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
    (三)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绿色食品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导则》进行产地环境现状调查,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委托环境质量定点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四)绿色食品生产过程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等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以及相关生产操作规程要求。
    (五)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应达到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检查员应在《绿色食品抽样单》中明确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测。
    (六)绿色食品的包装、贮运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及《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要求。
    二、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选用原则
    (一)初次申请认证产品应对照《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选择适用标准。“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二)初次申请认证产品在“产品目录”范围内,但相应的产品标准中没有明确该产品感官、理化要求的,其感官、理化要求可依次选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初次申请认证产品不在“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四)续展产品以及续展企业增报的同类产品不在“产品目录”范围内,可按原“申报企业执行标准确认审批通知单”的审批意见执行。
    (五)年度绿色食品监督抽检产品按当年《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计划项目和判定依据》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执行问题
    (一)当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理化要求表述为“应符合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时,理化指标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顺序依次选用;如同一级别标准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按发布时间先后选用最新版的标准。
    (二)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已作废,且无替代标准时,相关指标可不作检测,但需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三)申请认证产品如对其所含能量或营养素予以特别标称,如“低能量”、“无糖”和“低胆固醇”等,检查员应在《绿色食品抽样单》中注明需加检的相关项目及依据,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判定。
    (四)国家标准经修订,其相关安全卫生指标如严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具体项目和指标按照《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